更新時間:2018/4/1
來源:央視社會與法 物業觀察 原標題“房屋質量有問題,業主是否拒繳物業費”
為什么近期業主拒交物業費等問題會頻發,業主的理由和臺詞都驚人的一致:
車子被刮,拒交物業費!
家里被偷,拒交物業費!
房屋漏水,拒交物業費!
物業費太貴,拒交物業費!
沒有住進去,拒交物業費!
有些是物業管理服務出現問題,但是有些是歷史遺留問題、開發商建造質量問題和業主自身問題。這些如果通通算在物業的頭上,物業真的很冤!所以業主自以為是的維權,本以為的理所當然,到了最后卻發現往往和預期恰恰相反!
他們真的很多不了解物業,關于物業費用的使用和繳納更是知之甚少,所以產生了很大的誤區!作為物業管理者,在宣傳物業的形象和使命時不妨多花點功夫,也許會有意想不到的效果。
房屋質量問題,不能成為業主拒繳物業費的理由
宋先生每年都按時繳納物業費。今年,家里漏水現象嚴重,宋先生多次向物業反應情況,物業都不予理睬,他拒繳了物業費。從此物業便擅自對他家停水停電,他該怎么辦?
對于宋先生遇到的問題,律師認為宋先生首先應明確房屋漏水究竟屬不屬于物業管理的范圍。
根據《物權法》相關規定 ,物業管理是指業主對區分所有建筑物共有部分以及建筑區劃內共有建筑物、場所、設施的共同管理或者委托物業服務企業、其他管理人對業主共有的建筑物、設施、設備、場所、場地進行管理的活動。
根據《物權法》第七十三條規定,建筑區劃內的道路,屬于業主共有,但屬于城鎮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區劃內的綠地,屬于業主共有,但屬于城鎮公共綠地或者明示屬于個人的除外。建筑區劃內的其他公共場、公用設施和物業服務用房,屬于業主共有。這一規定,對建筑物專有部分以外共有部分的一般范圍作了劃分,業主共有范圍分別包括以下四個方面:
(一)建筑物的基本構造部分;
(二)建筑物的共用部分及其附屬物;
(三)建筑物所占有的地基的使用權;
(四)住宅小區的相關設施。
明確了物業管理的范圍后,律師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回答宋先生:
物業的依據是物業管理合同,《物業管理條例》和《物權法》,根據《物權法》,房屋的質量問題不屬于物業管理的范圍,屬于開發商的問題,與物業無關。
因此,房屋質量問題不能成為業主拒繳物業費的理由。業主無正當理由拒繳物業費,物業公司可以通過訴訟的程序維權。
根據《物權法》,出現房屋質量問題,如在合同規定的房屋質保期內,可要求開發商進行維修并要求賠償,如果房屋問題嚴重影響居住,可要求解除合同;如不在合同規定的質保期內,業主應自己維修解決房屋質量問題。
物業能否因業主拒繳物業費擅自對業主停水停電?
一些物業公司為便于收費管理,通常規定物業管理費、水電費捆綁收取,對拒絕繳納物業管理費的住戶,物業公司通常采取停水、停電手段。
根據《物業管理條例》,物業公司與業主之間簽訂的是物業服務合同,業主與供電局、自來水公司之間簽訂的是供水、供電合同,這是兩個相互平行、相互獨立的法律關系。物業公司只是對供水供電設備進行維修和保養,并不是水、電的供應方。根據《合同法》,只有當業主出現合同約定和國家規定的情形時,自來水公司或供電公司才有權停止供水、供電。所以,物業擅自對業主進行停水停電是不合法的。
原來,物業費不是想不繳就不繳,物業管理處也不能“一言不合”就斷水斷電,一切都應該按照法律規章辦事。所以,大家一定要牢記,如果房屋出現質量問題,一定要先明確物業管理的范圍,而不是任性地拒繳物業費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