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時間:2016/4/7
縱觀百態 2016-04-06 16:43
上海市委政法委、上海報業集團聯合出品。聚焦法治熱點,關注法治人群,傳播法治精神。
上海法治聲音報道
音粉提問一:
您好。我們小區的物業管理很混亂,一直有外來車輛進小區停車,所收取的停車費也不知使用去向,我跟小區業委會反映,要求公開相關車位的使用及停車費收取的情況,但是業委會和物業公司沆瀣一氣,不理我,還說我沒有權利要求業委會公開,業委會只聽業主大會的,而不是聽個別業主的。想問的是,我作為業主是否可以有權要求業委會公開?
律師解答一: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筑物區分所有權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三條之規定,業主請求公布、查閱下列應當向業主公開的情況和資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一)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的籌集、使用情況;(二)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以及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的決定及會議記錄;(三)物業服務合同、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情況;(四)建筑區劃內規劃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處分情況;(五)其他應當向業主公開的情況和資料。故,如業委會拒絕向您公布前述相關情況和資料的,則您可以向法院提起業主知情權之訴,由法院判決要求業委會公布相關情況和資料。
音粉提問二:
您好。我一個朋友向我借了一筆錢,生怕他不還錢,所以我要求他把他的一輛轎車質押給我。后來他把車連同車鑰匙都給我了,我也把錢給他了。最近我自己的車發生故障維修,我就使用了他的車,想問的是,我是否有權利開他的車,如果車輛在行駛過程中發生損壞,是否要賠償?
律師解答二:
根據《物權法》第二百一十四條有關質權人對質物使用處分的限制及法律責任的規定,質權人在質權存續期間,未經出質人同意,擅自使用、處分質押財產,給出質人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故,您未經朋友同意,無權擅自使用該車輛,且如該車輛因您的使用行為導致物損,您需要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